在现代社会,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日益复杂。特别是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时,这份协议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私事,更涉及到子女的基本权益。然而,一旦离婚成立后,若一方反悔不愿履行赠与义务,子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他们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行为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本质上是一种对未来财产分配的共同承诺。这种承诺一旦形成书面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理论上讲,子女作为受赠人,理应享有要求履行的权利。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更为复杂。一方面,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通常被视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的一个整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赠与行为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婚姻关系的解除紧密相关。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为不愿履行赠与义务的一方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川民申6046号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屋作为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这一裁定实质上强化了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约束力,为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提供了可能的法律支持。
此外,从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夫妻双方为了保障离异后子女的生活稳定和未来发展所作出的重要决定。若允许一方随意撤销赠与,不仅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夫妻双方当初签订离婚协议的初衷。
综上所述,子女作为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直接受益人,理应享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履行的权利。尽管现行法律对于赠与人的撤销权有所规定,但考虑到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和整体性,以及保障子女权益的需要,法院应当支持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律的公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