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而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方式,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然而,当离婚协议中的受赠子女面临父母未履行赠与义务时,他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受赠子女在离婚协议中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意味着,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受赠子女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在(2021)辽01民终11132号案中,小甲与甲男系父女关系。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房产处理:(4)房产离婚后归孩子(小甲)。5、其它:离婚后,协助配合孩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甲男后来不同意过户。在这个案例中,小甲作为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甲男履行过户手续。
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如果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的方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子女财产的第三人利益条款无效。这是《民法典》第154条对我们的警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受赠子女在起诉时,需要充分证明父母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受赠子女在面对父母未履行赠与义务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应当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父母履行给付义务。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父母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受赠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