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中,烂尾楼是一种特殊现象,其形成原因复杂多样,涉及经济、法律、社会等多个层面。庐山的烂尾楼,作为其中的一例,其处置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如何依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购房人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与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金融机构的抵押权,究竟谁优先?以往有司法解释和案例作出了回答,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23】1号文件作出批复,明确和细化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具体来说,如果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那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这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这一规定,进一步保护了购房人的权益。
总的来说,对于庐山烂尾楼的处置,我们必须依法行事,既要考虑到购房人的权益,也要考虑到施工人和金融机构的权益。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需要充分理解和运用法律,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那些试图通过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侵犯购房人权益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